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和它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關于重大環境影響的信息,制定和實施環境方針與目標。它適用于那些組織確定自己能夠控制,或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體的環境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組織:
a 建立、實施、保持并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b 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環境方針;
c通過下列方式展示對本標準的遵循:
—— 進行自我評價和自我聲明;
—— 尋求外部組織對它的自我聲明予以確認;
—— 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認證/注冊.
本標準中所有的要求都適用于任何一個環境管理體系。其應用程度取決于諸如組織的環境方針、運行的性質和場所、運行條件等因素。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如何使用本標準提供了提示性的指南。
注:為使用方便起見,“標準”部分和附錄A中的條目采用了互相對應的序號,例如,4.3.3和A 3.3的內容都是關于環境目標、指標和方案的論述,4.5.5和A 5.5的內容都是關于內部審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