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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x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名稱的英文縮寫。國際標準化組織是由多國聯合組成的非政府性國際標準化機構。到目前為止,ISO有正式成員國120多個,我國是其中之一。每一個成員國均有一個國內標準化機構與ISO相對應。國際標準化組織1946年成立于瑞士日內瓦,負責制定在世界范圍內通用的國際標準,以推進國際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加強國際間經濟合作。
ISO的技術工作是通過技術委員會(簡稱TC)來進行的。根據工作需要,每個技術委員會可以設若干分委員會(SC),TC和SC下面還可設立若干工作組(WG)。ISO技術工作的成果是正式出版的國際標準,即ISO標準。
ISO制定的標準推薦給世界各國采用,而非強制性標準。但是由于ISO頒布的標準在世界上具有很強的權威性、指導性和通用性,對世界標準化進程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各國都非常重視ISO標準。許多國家的政府部門,有影響的工業部門及有關方面都十分重視在ISO中的地位和作用,通過參加技術委員會、分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的活動積極參與ISO標準制定工作。目前ISO的200多個技術委員會正在不斷地制定新的產品、工藝及管理方面的標準。

組織所須識別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應具有針對性,是指與組織的環境因素有關的那些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通常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可包括:
一、國家或國際法律法規要求,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國務院頒布的全國性法規;國際組織所公布的由各締約國所簽署的國際公約、條約等。
二、省部級的法律法規,在我國一般是指省部級所頒布的行政規章。
三、地方性法律法規要求,在我國,所謂地方性法律法規是指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頒布的地方法規,以及省、各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頒布的行政規章。
通常,國家、行業或地方所頒布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強制性標準也可作為法規看待,目前我國已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專項法律法規為主體的環境法律體系。
(1)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國家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基本權利、義務和方針,對其他環保法律法規的制定工作起著指導作用。
注:憲法由全國人大制定,其他法律一般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頒布。
(2)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違反各項環境法律法規情節嚴重者的刑事責任作了規定。
(3)環境保護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4)環境保護專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5)環境保護資源法和相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6)國家環境保護行政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注:國家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制定并批準公布。
(7)國家環境保護行政規章
《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規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法》
注:國家行政規章是指由國務院所屬部委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8)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注:地方性法規,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發布的法規文件。地方政府規章是指地方政府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9)環境標準
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方法標準、基礎標準等。如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等。
(10)國際公約
是中國政府為保護全球環境而簽訂的國際公約,是中國政府承擔全球環境保護義務的承諾。我國已加入《巴賽爾公約》、《維也納公約》等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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